▲邹新民坠落地点。记者/廖智勇 摄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廖智勇)“我爸务工时从高空坠落,在近10米高的厂房顶棚上作业,连安全绳都没有配备。”7月14日,市民吴先生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求助。
工人从高空坠下,抢救多日不幸离世
7月11日早上5点多,吴先生接到父亲工友电话,称父亲邹新民在高空作业时从近10米高的厂房顶棚上坠落,已送往医院紧急抢救。
“我看着他掉下去的,砸在水泥地上‘嘭’的一声响,人当时就昏迷了。”据工友介绍,事发当天很早就开工了,天色偏暗,加上钢梁上有露水,邹新民很可能是脚下没有踩稳导致坠落。
“医生说我爸已经脑死亡,生还的可能性不大。他才46岁,是家里的顶梁柱,我很难接受这个现实。”谈及父亲的情况,吴先生几度哽咽。
“目前,我们已经欠了1.5万余元医药费,医院多次催促我们补交欠款。”吴先生说,自父亲出事后,工程项目方共支付了4万余元医药费,工程承包人冯刚则分文未出。
7月14日上午,芦淞区董家塅街道组织项目方、施工方以及家属召开协调会议。会上,项目方、施工方在赔偿问题上存在分歧。
15日下午,记者从吴先生口中得知,其父亲邹新民已于当日早晨离世。经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工作人员协调,项目方、施工方负责人冯刚先各自出资10万元,作为补交邹新民在医院所欠费用,以及丧事的相关款项,后续赔偿事宜则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工人高空作业,安全措施几乎没有
“工人们当时在厂房顶棚上铺瓦,系安全绳不方便作业,所以都没有系。他们上屋顶之前我反复提醒了要注意安全。”谈及事故原因,冯刚承认,他的施工团队确实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他既没有给工人购买保险,也未给高空作业的工人配备安全绳。
记者在项目方和施工方签订的《钢构棚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上看到,第二条明确规定: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保险和佩戴安全帽才能进行作业,高空作业时必须配备安全绳。
“什么安全措施都没有,让工人爬上近10米高的厂房顶棚,太不负责任了。”听到冯刚的解释,邹新民的家属情绪激动。
建设单位未办理任何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那么工程项目方是否拿到了住建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记者从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获悉,关于芦淞区董家塅331二分厂内整车包装厂房钢构棚项目,在行政审批系统上并未查找到相关资料,施工方涉嫌违规施工。
16日,市住建局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该项目建设用地、工程规划等均未按要求办理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已通报给市城管局,请市城管局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我们已经安排队员去现场查看,如果查明是新增违章建筑,我们会通知芦淞区拆违大队依法对其拆除。”市城管支队综合管理大队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还了解到,芦淞区应急管理局也介入调查。
项目方和施工方都有责任
律师说法
那么,究竟谁该为这起坠亡悲剧买单?记者咨询了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纲,他表示,项目方选择施工团队时,有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施工方没有按照合同及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施工,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