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赶工期竟破坏环境 养殖公司“头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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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经茶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茶陵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茶陵县某养殖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被依法判处罚款8万元,并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种植马尾松或国外松23.12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担心工期逾期,他动起“歪脑筋”

    据了解,养殖公司在茶陵县某村租赁土地从事生猪养殖、有机生态等畜牧类养殖场。之后,养殖公司接到一笔“大单”,但养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担心工期会逾期,他便动起了“歪脑筋”。

    去年6月20日开始,李某在未办理相关农用地占用许可手续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等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租赁土地,并雇请挖土机将其所租赁的林地和基本农田开挖平整成建设施工的场地,地表植物和林地、基本农田原貌被全部被破坏。

    同年10月,场地平整完成后,李某在已平整的场地上兴建办公大楼和猪栏地基等建筑物。

    纸终究包不住火,李某的不法行径被国土部门发现。到今年1月案发时止,已建成办公大楼一栋、简易工棚一栋、猪栏地基一组。经鉴定,养猪场占用土地面积54.39亩。其中占用一般林地面积23.12亩;基本农田(旱地)29.74亩;荒地(草地)1.53亩。

    企业以及实际控制人均被处罚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组织人员拆除被占用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在未被建筑物占用的林地上补植树木,在原基本农田范围内(旱地)种植农作物。并且,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养殖公司、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相关农用地占用审批、许可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养殖公司、李某的行为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李某主动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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