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强制下班”更应拒绝常态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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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桂灵

    近日,一家互联网企业试点每周三“强制下午6点下班”的话题冲上了热搜。

    相较于互联网企业普遍实施的“996”工作模式,“强制下午6点下班”的试点,的确不无反向操作的“另类”看点。但这种仅限于“周三”的制度设计,却招致人们的质疑与吐槽。国家法律早已赋予劳动者“8小时之外”的休息权,所以“强制下午6点下班”其实没有所谓“试点”的必要,而应当成为企业经营的工作常态。

    从该企业给出的回应得知,此举旨在提倡“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理念,将每周三定为“健康日”,允许9点半上班、18点下班,而其他工作日则依然是不晚于21点离开办公区域。言下之意,就是“加班是常态,不加班是例外”。这显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评判“强制下午6点下班”是否合理,关键不是看下班的时间节点,而是每天的工作时长。诚如有律师的据法分析,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规定员工18点下班,且属于当日超过8个小时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则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强制员工18点下班,当日工作时间未超过8个小时,则是合法的。有企业员工也同样表达出此类担忧:员工需要的并不是形式上的几点上下班,而是实际有多少工作要做。如果只是表面上18点从公司下班,而回到家仍要继续工作,又有什么意义呢?

    人们诟病畸形“加班”,不仅在于这种无休止地加班加点罔顾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更在于许多“加班”情形属于多此一举甚至是形式主义的“伪加班”。尽管导致“加班”屡禁不止的因素很多,但企业想追求利润,员工想获得更多报酬,不能只靠“拉长”劳动时间,而应该是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劳动效益上多下功夫。尤其要考量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关注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贯穿于每个人的一生一世,让每个劳动者都成为“职业健康达人”是党和政府对每个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与期望。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不能止于某一天,而应该是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所有企业须臾不能释怀的责任和义务。“强制下班”的本身就意味着按法律规定正常下班的不易和稀缺。

    当然,能够设定“健康日”,尝试“强制下班”举措,由此传导出“劳逸结合、关注健康”的理念值得肯定和鼓励,对同行业当能产生带动示范效应。人们企盼劳动者的每一天都是“健康日”,增加效益、提高薪酬不再靠“加班”的数量延长,而是靠“8小时之内”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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