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男子擅自移栽29株红豆杉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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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担心野生红豆杉影响自己农作物生长,他竟自作主张进行移栽。近日,炎陵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男子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6年陈某在其管理的山场山脚下农田种植黄桃树苗时发现,山脚边生长的野生红豆杉树苗比其种植的黄桃树苗地方高,他认为红豆杉树苗长大了会影响黄桃生长,但又觉得红豆杉是保护树种直接挖掉太可惜。于是,陈某在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没有采集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移栽了29株红豆杉树苗至别处。

    经鉴定,陈某移栽的29株幼树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南方红豆杉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一级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陈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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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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