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起亡人交通事故8起在农村主要涉及货车摩托车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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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区两级交警部门联合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 记者/沈全华 摄

    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龙石林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各县市区交警大队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对今年上半年涉及“死亡2人”“两客一危一校”以及货车负有责任的10起亡人典型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以此明确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10起亡人事故的深度调查发现,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隐患突出,10起事故有8起发生在县(市)。摩托车、货车肇事风险突出,涉及货车的事故有4起,涉及摩托车及电动车的事故有4起,且3起死亡2人交通事故与摩托车、电动车有关。在涉案摩托车、电动车中,存在无证驾驶、违规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市民和驾驶员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共创文明和谐社会。

    一次死亡2人事故案例

    【案例一】心急超车,司乘人员身亡

    1月7日20时30分许,邓某红驾驶湘B3T***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沿G322由南往北行驶至茶陵县思聪街道垅田山加油站路段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与相对行驶的黄某辉驾驶的湘DA7***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两车严重变形,小车驾驶员邓某红、乘客陈某2人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邓某红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黄某辉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醉酒开车狂奔,害了一对夫妇

    1月25日14时15分许,朱某平醉酒后驾驶粤SY0***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里出发,行驶至S204线炎陵县沔渡镇大江村蛤蟆石组路段时,因占道超速行驶,与相对方向陈某林驾驶的湘BJP***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何某英)相撞。陈某林夫妇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朱某平因醉酒、超速83.25%行驶、占道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非法加装遮雨篷、超速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接听电话停车,惨遭货车追尾

    4月27日12时26分许,刘某驾驶湘B25***轻型货车,行驶至新东路一交叉路口时,遇到罗某玉驾驶两轮电动车并搭乘周某祥在前方同向行驶。罗某玉驾车时接听电话,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3秒左右,遭到货车追尾,罗某玉、周某祥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刘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未注意安全和采取措施不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罗某玉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祥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无证+制动不良,两人都没了

    5月3日17时10分许,陈某良驾驶湘BQR***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仔,行驶至茶陵县虎踞镇乔下村九女仙下坡弯道路段时,车子驶出路外与树木相撞。陈某良当场死亡,陈某仔受伤,经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

    【事故责任】陈某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两客一危一校”事故案例

    【案例五】人行横道前不减速,货车撞死行人

    1月25日6时55分许,刘某夏驾驶湘B528***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渌口区伏波大道与幸福里路交叉路口时,撞了由人行横道北端附近横过道路的行人喻某安,对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责任】刘某夏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喻某安横过机动车道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六】货车转弯不让直行,摩托车倒地酿悲剧

    3月9日11时3分许,杨某崇驾驶豫A10***轻型仓栅式货车途经醴陵市渌江大道湖南安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门前时,越中心双黄线左转弯。相对方向直行的丁某福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受其影响失控倒地滑行,丁某福被货车右后轮胎碾压,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杨某崇在转弯时未礼让直行的车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福无证驾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七】交通肇事并逃逸,行人两次遭碾压

    4月11日1时32分许,王某驾驶湘BR0***轻型货车行驶至国道106线攸县皇图岭镇丹塘村路段时,将横过马路的宾某桂撞倒在地并碾压。尾随其后的小型面包车也碾压过来,宾某桂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未报警并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责任】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面包车驾驶员刘某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八】未安全文明行车,行人遭碾压

    5月5日6时55分许,陈某强驾驶湘B66***大型普通客车途经醴陵市青云南路市政工程管理处公交车站时,车辆刮倒市民廖某凡。廖某凡倒地后被该车碾压,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陈某强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涉及货车事故案例

    【案例九】人行横道前未避让,货车撞人

    4月2日23时34分左右,周某军驾驶湘CCV***轻型厢式货车沿芦淞区建设中路五公司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撞中沿斑马线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易某波。后者经抢救无效,5天后死亡。

    【事故责任】周某军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十】路灯灯杆被折断,行人无端丢命

    4月16日16时46分许,马某锋驾驶湘AE1***重型半挂车途经醴陵市东富镇枧头洲村村委会附近上坡路段时,车厢前部拉扯上光缆线,光缆线折断道路左侧路灯灯杆,灯杆折断后砸到行人丁某璜。丁某璜倒地后,马某锋并未及时制动,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对丁某璜进行碾压,造成对方当场死亡、光缆线等财物受损。

    【事故责任】马某锋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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