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严禁生产、销售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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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付强)7月1日起,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正式施行。

    通告中所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车代步车等)。

    通告要求,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严禁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或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入户)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严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

    对拒不执行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呼吁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乘坐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市长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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