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黄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因图自己方便,将装修废料堆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小区物业公司发现之后进行询问,黄先生说还有几天装修就搞完了,到时候会一并清理走。但是装修持续了近半个月,堆积废料一直未处理。物业人员见是小区业主行为,也未再进行干预。
后因为一场大雨,废料松动滑落,撞到了路过的汤女士,造成汤女士腿部受伤。汤女士找到物业公司理论,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职,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说废料堆放是黄先生的个人行为,汤女士应当去找黄先生要求赔偿。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事故中,黄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部分的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