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续签 继续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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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被判双倍赔工资。近日,荷塘区法院判决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由于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被依法判处赔偿劳动者两倍工资差额。

    据了解,2013年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为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合同,也未缴纳继续社会保险,但张某仍在该公司工作。

    2019年7月29日,张某从该公司处领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张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协商未果。去年7月,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23日终止,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两倍工资差额。之后,双方均不服仲裁,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与张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继续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5000元工资,自2019年1月起至2019年8月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8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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