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卖银行卡的他摊上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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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罗丽芳)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就可以轻轻松松赚钱了?不,如此“贪小利”会遇上大麻烦。近日,芦淞区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龙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陷入投资骗局,12万余元打了水漂

    2020年10月,被害人刘某被一名微信好友推荐进入一个微信群。进群后,群主向刘某介绍了“信合实业商业说明书”,该说明书简介称,用户通过APP投资公司所购买的低价房源项目,公司通过包装进行转手销售或拍卖来实现收益,项目所获得的盈利公司会按照比例分红给投资者。

    群主还表示,要想获得收益就要参与众投,投资五到七天即可获得收益并提现。投资者参加众投要往其公司收款人的账户内转账,在转账后将截图发给客服审核,审核通过后可按照充值的余额进行众投。

    刘某信以为真,按照群主的提示下载注册投资的APP后,进行实名认证,绑定了自己银行卡,并向指定的账户“投资”了12.1万元。之后,刘某的“投资”便石沉大海了。那么刘某所转账的指定账户,是否就是诈骗者的银行账号呢?其实并不是。

    他出售的银行卡,“洗”了上百万资金

    原来,去年8月,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长沙银行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卖给陈某(未到案),获利1200元。

    经查,去年8月至去年11月,龙某所卖的长沙银行卡流水6万余元;工商银行卡流水174万余元。上述银行流水中,就有刘某被诈骗的资金。

    2月1日,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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