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司机获刑12年 车主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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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而这名司机连驾照都没有就敢上路开车,结果不但酿成了悲剧,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男子酒驾连撞多人疯狂逃逸

    赵某是山东省胶州市人,事发时38岁。2000年他退伍回家后,便一直在家务工,2016年10月来到攸县工作。赵某曾多次报名驾考,却一直没有能够通过考试。

    4月24日中午,没有驾照的赵某借了朋友的一辆小车,为其从老家请来的一些工人接风。赵某的朋友王某曾经看见过赵某在工地上开车,认为问题不大就将车借给了赵某。于是,赵某带着新来的工人去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7瓶啤酒,晚饭时又喝了1瓶啤酒和4两白酒。

    当日晚上9时许,赵某喝完酒独自驾驶小车离开工地,行驶至西门下滨江大道三岔路口处时,与迎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方行驶,又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导致骑车的张某摔倒在地,头部多处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后,赵某继续驾车,将路边散步的行人陈某和刘某撞倒,致使陈某当场死亡,刘某左髁状突骨折、牙槽骨骨折。赵某继续驾车行驶,最终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后被周围的群众围堵才停了下来。

    经对赵某进行酒精浓度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4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事发后,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了赵某。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车流量较大、人员众多的道路上行驶,无视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连续发生多次冲撞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受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2年。

    肇事司机和车主将面临保险公司追偿

    据法官介绍,车主王某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该事故各受害人损失达到40余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是赵某醉酒无证驾驶引发,保险公司仅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于是,保险公司将上述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赵某、王某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自己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本案。赵某应对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损失负赔偿责任,车主王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依法向赵某、王某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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