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因为店面要重新装修,且自己要出国一段时间,小彤在通知装修公司进场之前,将店内货物全部委托给小刘保管,并告知要注意防潮等事项之后,小彤向小刘支付了保管费,小刘将货物存入自家仓库。之后,小刘家的仓库整体对外出租给小米。因小彤的货物没有地方可以存放,小刘跟小米商量,由小米来保管该批货物,小刘将所收的保管费也全部支付给小米。小米在接手仓库之后,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仓库内货物被淹,其中包含小彤的货物。小彤找到小刘要求赔偿,小刘表示保管人是小米,小彤的损失应当由小米来承担,纠纷由此产生。
聂律师认为:《民法典》第894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刘作为保管人,未经小彤同意,擅自将货物转交给小米来进行保管。根据法律规定,货物受损的,小彤可以要求小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