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衣店VIP客户退费遭商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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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近日,荷塘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商家被判决退还原告消费者全部预付款余额。

    3月14日,消费者袁某到某内衣店消费,袁某通过微信向店员转款4000元,成为该内衣店的VIP客户。之后袁某购买了2套内衣以及1套体雕衣,且内衣店赠送了1套体雕衣给袁某。此次消费后袁某尚有余额2096元。

    次日,袁某因对内衣店的产品不满意退还了2套体雕衣,并表示不愿意再在其店内消费,要求退款。内衣店则表示,余额可以继续在店内消费,但不能退还余款。最终,双方协商未果,袁某将内衣店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以及自主选择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阻挠。内衣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预收款消费及退款进行了约定,现在袁某不愿意继续在该店消费,店方不同意退款行为侵害了袁某自主选择购买商品经营者的权利,为法律所禁止。法院依法判决内衣店扣除实际消费后退还袁某3464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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