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扔砖头伤了人 谁都不认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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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从二楼扔砖头,砸伤了一楼的工友,事后谁都不承认是自己扔的,这个责任该由谁来负?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涉事几人均不承认,伤人砖头至今不知是谁扔的

    据了解,邓某等四人都曾是我市某工程的施工人员。2014年9月14日午餐期间,邓某等四人因楼板掉灰与案外人李某等人发生纠纷,二楼的邓某等四人与一楼的李某等人互扔砖头。过程中,李某被砖头砸伤头部,导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造成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目前,由于邓某等四人均不如实供述,无法确定具体扔砖头砸伤李某的侵害人究竟是谁。

    事后,李某将雇主傅某以及相关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傅某承担80%的责任(即32万余元),李某自负20%的责任。法院判决之后,傅某将邓某等四人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既然都不承认,那就一起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互相扔砖头,邓某等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扔砖头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仍不顾他人安全从高空扔下极易造成他人伤害的砖头,造成李某受伤,邓某等四人均有过错。

    并且,从二楼扔砖头致他人受伤的情形,与高空抛物类似。本案中,由于二楼比一楼高,受环境、地理位置影响,二楼的人员比一楼的人员更容易知道是谁向一楼扔的砖头,以及是谁扔砖头致李某受伤的,且案涉事故发生时的二楼人员只有邓某等四人。如果邓某等四人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也就不会出现至今仍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形。由于李某的损失已由傅某承担,故傅某作为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邓某等四人追偿。所以,邓某等四人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邓某等四人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邓某等四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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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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