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两棵香樟 买卖双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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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近日,攸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以及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采伐者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收购者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去年8月9日,周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攸县某镇用锯子采伐了2棵香樟,并将树干截成1米左右的圆筒状,对外销售牟利。后来,周某将这些木材运输至徐某的木材收购厂,徐某在没有查看并索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合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380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木材。

    案发后,周、徐二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周某所采伐2棵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采伐材积0.6334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香樟树2棵,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徐某明知所收购的2棵香樟是未办理合法采伐许可手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然进行收购,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案发时,徐某正处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缓刑考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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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伐、毁坏野生香樟

    两株以上即属“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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