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机构借款再放贷牟利这样的借贷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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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假借商户身份,从网络金融机构套取资金放贷,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攸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借贷者文某只需要归还本金,而因从网络金融机构贷款所造成的利息全部由原告放贷者谭某承担。

    文某是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因需要资金,便找到谭某借款。随后,谭某假借商户的名义,从某网络金融机构处套取了16107.52元。上述套取的资金被文某拿走后,文某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对于剩下的借款,文某出具了1.4万元借条,并约定于去年6月1日前还清。后来,由于文某未归还欠款,谭某只得自行偿还从网络金融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1200余元。由于后续多次催收借款未果,谭某将文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是原告通过从网络金融机构处方式向被告提供,且借款人事先知道,因此原告、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虽然,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原告套取资金借贷有过错,所以从网络金融机构处借款产生的利息由原告自负。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偿还谭某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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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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