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非法开设垃圾提炼厂,将有害废气排入废弃的煤矿矿井内,导致18人中毒窒息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9人轻微伤。近日,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广东籍男子陈某、陈某甲均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
为了逃避监管,非法提炼厂设在煤矿里
2016年,彭某等人在江西合伙开办一家非法电子垃圾提炼厂,随后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后停产。之后,彭某、刘某等7人(均已判决)选定攸县黄丰桥镇某废弃煤矿,重新建一家电子垃圾提炼厂,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将生产产生的有害废气排入废弃的煤矿矿井内,从而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
在上述非法提炼厂改建期间,彭某等人曾就煤矿周边环境询问同案犯刘某(黄丰桥镇某废弃煤矿原矿主),询问内容包括该煤矿是否与相邻的煤矿相通、废气是否可能流入相邻的在产煤矿等。刘某明知煤矿与相邻的吉林桥煤矿(在产)有贯通,部分相通之处没有做严格封闭处理,不可能隔绝气体,却仍然表示没有问题。
彭某等人便相信了刘某所言,也未进行核实或下井查探。
正式投产仅一天,就酿成悲剧
据了解,陈某、陈某甲二人曾合伙经营电子垃圾回收和冶炼作坊,但由于生产工艺不达标,且作坊未获得审批,后来被环保部门查处,非法冶炼作坊也因此停产。
2017年4月,彭某联系陈某,双方约定由陈某、陈某甲一方提供货源和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等,负责电子垃圾提炼厂的生产,扣除成本后双方平分利润。
随后,陈某甲安排管理人员以及十余名民工进厂、提供相关设备、联系电子垃圾收购商周某(另案处理)等事宜。
2017年5月6日,上述非法电子垃圾提炼厂正式投产。
当年5月7日凌晨2时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大量灌入煤矿废弃的矿井内。同日上午7时许,吉林桥煤矿矿工陆续下井开始作业后,作业期间,矿工先后出现头痛、头晕、呼吸困难、休克等一氧化碳中毒症状。毒害气体最终导致18人中毒窒息死亡。另因吸入急性混合性有毒性气体中毒,导致1人重伤二级、7人轻伤二级、29人轻微伤。
法院:两名主犯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去年4月17日和5月7日,陈某和陈某甲先后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案后,二人分别向公安机关交纳50万元,表示自愿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且二人的家属主动为其预缴罚金各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陈某甲二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陈某甲二人系主犯。案发后,陈某、陈某甲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进行部分经济赔偿,且二人家属主动代为预缴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