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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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刘夫妻二人未能生育孩子,故收养了鹏鹏,办理了收养手续。两夫妻靠着打零工将孩子拉扯大。因为是被收养的孩子,鹏鹏长大了,听到一些闲言闲语,心里有些自卑和怨恨。大学毕业之后,其直接去外省工作。受挫时,又时常羡慕别人的父母可以提供好的资源,对老刘夫妻的态度很冷漠。

    关系恶化之下,双方最终选择解除收养关系。不久,老刘夫妻驾车外出发生侧翻事故,老刘截瘫,妻子过世。花费了所有积蓄,老刘保住了命,之后的生活却成了问题。村干部联系鹏鹏,希望他可以照顾老刘,鹏鹏却说自己与老刘已经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义务管他。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鹏鹏系由老刘夫妻抚养成人,老刘夫妻尽了抚养义务。在解除收养关系之后,老刘因为事故截瘫且没有生活来源,鹏鹏依法应当支付其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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