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 彬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但是,钱没有了,这到底是银行的错,还是用户的错?5月25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通过公平配置举证责任,厘清了各方责任边界,以司法政策定分止争,明确信用卡被盗刷可以不还款,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赔偿损失。(详见本报昨日A15版报道)
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成为解决银行卡盗刷纠纷的一条“司法金线”,《规定》让更有技术优势、金融风险管控优势、人员优势的金融机构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做到举证能力和责任相匹配,避免持卡人因为无力举证而哑巴吃黄连。
一方面,《规定》要求持卡人需要承担“初步举证”的责任,即,证明银行卡在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就被盗刷,或者提供挂失、报警记录等证明,证明当时银行卡已经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刷卡已不是持卡人的真实意愿的体现。
另一方面,《规定》明确“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短短一句话,可谓一锤定音,就是金融机构需要举证没有盗刷。
金融机构要通过提供监控、交易身份识别信息等硬核证据,证明银行卡是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授权交易的。如果持卡人已经告知发生盗刷,但是,发卡行没有及时核实或者及时保存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最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方兴未艾的电子支付也被上了一把“司法安全锁”。现在刷脸、验指纹、绑卡、退款等“互联网+支付”玩法,花样繁多,让人眼花缭乱,很多用户是在懵懵懂懂的情况下“被开通”“被支付”“被包月”。
这一次《规定》明确了银行的充分告知义务,如果“未完全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致使持卡人没有全面准确理解该功能,导致被盗刷的,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倒逼银行审慎开展网络支付服务,不能打“擦边球”。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仅是为消费者撑了腰,也有利于促进银行有针对性地改善和提升安全服务,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安心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