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关爱呵护“留守儿童”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亮点二: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
保护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亮点三:不做“沉默的羔羊”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旅馆、宾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亮点四: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