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借款人承诺 承担债务被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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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美因开店所需向唐先生借款45万元,但是生意一直不好,亏损严重,小美选择了停业。唐先生看到小美这种情形,很担心,怕自己的钱无法收回,故多次询问小美的经济情况和还款来源。

    小美的男朋友小柏看到小美压力过大,于是向唐先生表示自己会共同承担全部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唐先生同意了两人延长借款期限五个月的请求。

    之后,借款期限届满,小美未能偿还借款,唐先生向小柏发函要求还款。因家人的强烈反对,小柏不愿意继续帮助小美,于是拒绝了唐先生的要求,并表示自己并不是借款人,应当由小美来还钱。

    聂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小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且唐先生未拒绝,那么小美和小柏对该45万元的借款本息具有连带还款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唐先生要求小柏还款,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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