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鱼遭高压线电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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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明知有危险却不制止,仍放任垂钓者消费,鱼塘承包方为此付出了不菲的代价。近日,天元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钓鱼时不幸遭遇电击身亡

    去年7月17日,案外人言某驾车与文某前往我市某鱼塘钓鱼。之后,言某联系了鱼塘承包方,并向鱼塘承包方微信转账支付钓鱼费200元,约定钓鱼时间为8个小时。结果当日下午3时左右,文某在钓鱼过程中遭电击致全身大面积烧伤,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7月25日,文某不幸因特重度烧伤并感染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鱼塘承包方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

    据了解,事发处有标明“高压危险、严禁钓鱼”的水泥桩标志。引发事件的高压线是由电力部门设立、管理,而电力部门在该处裸线也有警示标志。

    去年11月6日,法院受理了文某家属起诉电力部门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后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电力部门赔偿文某家属损失39万元。

    之后,文某的家属认为,鱼塘承包方明知鱼塘上方有高压线,不但未进行必要的提醒,也未到现场告知,反而放任垂钓者自行垂钓,所以鱼塘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将鱼塘承包方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鱼塘承包方赔偿。

    鱼塘承包方不是侵权方,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引发的争议。文某的死亡主要原因是高压电击所致。目前,文某的家属已与实际侵权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实际侵权人也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而鱼塘承包方不是侵权方,且在事故发生处设有警示标志,尽到了主要管理义务。但是,鱼塘承包方在同意他人垂钓时未在现场,存在一定的疏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酌情判决鱼塘承包方向文某的家属补偿5万元。除去垫付的2万元,鱼塘承包方还须支付3万元。

    律师:消费者、商家都应以此为戒

    市人大代表、律师张如泉表示,鱼塘承包方虽然没有直接侵害死者文某,但其事先收取了钓鱼费用,可以视为其向文某提供了有偿服务,那么其就有义务向文某提供安全保障。所以法院判决鱼塘承包方承担补充责任并无不妥。

    “本案的结果是发人深省的。一方面是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应提供完善的安全保障,避免发生类似的意外。另一方面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尽量留意消费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张如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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