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外卖小哥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竟然以双方为“劳务关系”为由推脱责任。近日,荷塘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用人单位某快递有限公司被判决与被告外卖小哥文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员工受伤,公司以《劳务合作协议》为由撇清责任
据了解,原告公司与案外某公司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组建站点,在双方约定的配送区域内进行配送服务及运营工作,原告方承接的配送服务包括甲方及与其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配送单。
2019年3月,被告外卖小哥文某通过外卖App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骑手,在原告公司从事外卖配送服务。之后,文某在原告公司的相关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并接受管理。去年8月,文某在配送外卖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文某向荷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从去年3月25日起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月12日,荷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从去年3月25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原告公司认为,公司与外卖员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协议》,依照该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通过网络招聘成为原告公司名下的骑手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原、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双方的《劳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原告公司对文某执行任务有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故可以认定原告公司对文某进行了劳动管理。
同时,文某进行的配送服务,是原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公司根据骑手配送的单量和准时率等指标,向骑手支付劳动报酬。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表示,在认定两种关系时,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在一般实践操作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那么劳动者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所以,建议一般劳动者尽量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聂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