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民法典》如何规定“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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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一则案例引起了网友的关注:70多岁的老人宋某是一位羽毛球爱好者,在一次羽毛球比赛中,宋某右眼被对手周某不慎击中受伤。

    为此,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那么周某是否应当赔偿呢?

    “出来玩”总要对自己负责。对于“自甘风险”,且看《民法典》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已经意识到某项行为可能会有风险、损失或者事故,但仍然自愿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其构成要件为:1、参加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这里的“文体活动”一般是指体育竞技、户外探险等活动;2、受害人意识到其参加的活动存在危险,但仍然自愿参加;3、受害人参加此种活动遭到的损害是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比如发生在运动员、裁判员等参加者之间的损害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观众造成的损失不宜包括在内;4、参加者不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受害人损害。

    在上述案件中,因羽毛球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老人宋某多年参加羽毛球比赛,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以及被羽毛球击中的风险应当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参加比赛,属于“自甘风险”,而对手周某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正常的发球行为也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认定周某无需赔偿宋某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自甘风险的情形有很多,比如参加球类、田径类等运动过程中受伤;比如在骑马、攀岩、公路骑行等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中受伤;比如明知是醉酒或者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车辆,仍然搭乘并发生事故受伤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共同的活动参加者,在受害人受伤后应当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如果对伤者置之不理,导致损失扩大,那么也应当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芦淞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一定要有充分的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活动规则,防止自己受伤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伤害他人。

    (通讯员 刘少玉 罗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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