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王晖)本报4月28日报道了“孩子在公园被猴子咬伤无钱打疫苗,孤儿寡母向社会求助”的新闻后,得到了株洲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经过各方沟通,神农公园终于同意支付孩子打疫苗的钱。昨天,黄女士(化名)来到公园社区,拿到了471元疫苗注射费用。
据了解,孩子现在手臂仍然托举困难,并对这件事有心理阴影。黄女士也主张公园对她家庭作出五千元的赔偿。但公园方认为,自己不是猴子出逃的责任主体,且五千元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公园应不应该对黄女士家庭作出赔偿以及具体如何赔偿?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刚律师。杨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伤人猴子系在搬运过程中不慎逃出的,搬运人对于出逃猴子伤人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园方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责任。基于伤者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至于伤者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