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俞强年 通讯员 王可茵)记者从渌口区河长办获悉,该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辖区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颜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限两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购买价值人民币2610元的鱼苗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
据了解,此案为2018年以来该法院审结的第2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颜某、陈某明知在湘江禁渔期内,在南洲镇江边村沿江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鱼,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并查获白皮嫩、银鲴鱼、鳜鱼等共计5.42公斤,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恢复费用总计人民币2610元,需增殖放流2610元鱼苗到湘江进行生态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颜某、陈某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