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陈善文 罗达)窃贼暴力拒捕,结果不但摔伤了自己,还要按照抢劫量刑。近日,石峰区法院判决一起抢劫案,男子吕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9月20日凌晨,吕某窜至石峰区某公司变电所,用锯子、老虎钳将三根价值共计1348元的电缆线剪断。当吕某准备转移电缆线时,该公司安保人员刘某、王某对吕某进行拦阻和抓捕。眼见行迹败露,吕某先后采取咬、踢打、捡起警棍挥舞等方式抗拒抓捕,致使刘、王二人受伤。见两名安保人员受伤,吕某当即想趁机逃跑,逃跑时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被后续赶来的安保人员抓了个正着。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后,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盗窃5万元以下,法定刑是3年以下。而抢劫的起点刑就是3年。本案因为未遂,所以有所减轻。”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吕某的盗窃行为在他自己看来,和以往的盗窃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其采取了暴力行为抗拒抓捕。正是因为吕某的暴力行为,使他的盗窃行为转化成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