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须明辨“孤立”与“隔离”

  • 上一篇
  • 下一篇
  • □ 罗荣海

    近日,教育部官网关于教育惩戒权的一条解释上了热搜。有网友留言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中“刻意孤立”的内涵和具体解释是什么,教育部网站回复指出“刻意孤立”,首先是主观上故意而且针对特定学生,具有相对性、持续性,非因疏忽而没有关注到学生的需求;行为表现上,可以是对学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指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导致学生得不到老师的关注和正常的同伴关系,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舆论场中,被网友热议的正是“不得故意安排学生单独坐在最后一排”这一点。事实上,物理上或者空间上的隔离,正是常见的一种教育惩戒。教育方式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从大里说,最常见的停学、劝退,从小里说,调个座位、分开座、叫到办公室谈话,都是隔离的一种。只要隔离是从教育的角度出发,不影响学生的正当权利和基本需要,在一定的时限范围内,在一定的程度范围内,不违背教育性和教育原则,是属于教育惩戒的基本范畴的。

    而“孤立”就是刻意伤害儿童心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教师自己甚至怂恿学生对某位同学通过刺激性的语言、对立性的行为或者所谓“冷暴力”,在学习、游戏等各种活动上进行排斥,忽视、剥夺其基本权利,从而达到将其从心理上驱逐出本团队和本群体的目的。“孤立”不需要物理或者空间上隔离就可以实现,其身心伤害和正常的教育隔离已是天渊之别,事实上已经属于“校园欺凌”的范畴。

    “孤立”的目的是把个体赶出群体,毫无疑问是反教育的,一丝也不能要。而教育意义上“隔离”的目的则是让个体更好地融入群体,是教育惩戒的最后手段,所以一刻也不能丢。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隔离”的时、度、效,避免“隔离”滑向“孤立”或者引发个体被孤立的感受。这既要靠原则的明晰和制度性的底线规定,更要发扬教师和学校灵活的育人艺术,真正让教育惩罚实现帮助学生为自己的过失负责的功能,从而使其成为有责任感有担当的人。

    (本栏目欢迎投稿,已发稿的作者请联系本报编辑部领取稿费。)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