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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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3.5万元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周子熙)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自己的公司,得出的结果全是另一家公司。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我市首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据了解,原告某新公司成立于2004年,被告某A公司成立于2017年。两家公司均位于我市,且主营业务均为换热器等换热设备、冷凝器设备等。某新公司于2009年在第11类换热设备、冷凝器设备等申请注册了“某新”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同时经过某新公司多年的推广,上述品牌在换热设备、冷凝器设备等领域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相关业务遍布全国。

    去年7月,某新公司偶然发现,通过某网络搜索引擎搜索“株洲某新”“株洲某新实业”“株洲某新实业有限公司”等文字时,搜索结果会显示为“湖南某A换热实业”“湖南某A换热实业有限公司”,点击搜索即进入某A公司的官方网站。原来,某A公司在注册账户时,将搜索关键词设置为“株洲某新”“株洲某新实业”“株洲某新实业有限公司”。

    事后,为维护权益,某新公司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A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公司主营业务基本重合,存在竞争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引起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某A公司赔偿某新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网站的搜索引擎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实际是利用他人企业的知名度,达到宣传和推广自己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无法全面、客观反映标的物现状怎么办?

    证据保全公证用上无人机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刘平 通讯员 刘丹妮)种有数百棵树木的苗木基地,占地面积达5.8亩,公证员想手持相机拍摄苗木基地全貌犯难,但无人机对此却毫不费力。4月26日,记者从市国信公证处获悉,该处首次动用无人机开展证据保全公证,在全省率先开启无人机参与证据保全公证的新模式。

    4月8日,有单位向市国信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位于天元区马家河街道泉源社区的一片苗木基地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查看现场后发现,该苗木基地面积广,周边无高山、高楼等能俯瞰苗木基地全貌的地方,如果采用传统的证据保全方法,使用人工拍照、摄像模式,将不能全面、客观反映标的物现状。

    面对这种情况,公证员决定使用市国信公证处刚配备不久的无人机。公证员操控无人机从高空对苗木基地进行航拍,从整体到局部,高清晰度、多角度采集证据。

    最终,无人机协助公证员、苗木测量人员一起完成对苗木基地的证据保全工作,为申请人在今后遇到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除了配备无人机,市国信公证处已选派公证员参加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培训并取得驾驶执照,为今后利用无人机办理相关公证业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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