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数额 以实际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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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因装修需要购买家具,于是和A公司签订了定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定购的家具价值28万元,预交定金8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刘某刷卡支付定金3.8万元,A公司开出了定金收据,并开始安排调货。合同签订之后,刘某的朋友向其推荐了另外一家公司的家具,刘某了解之后很是喜欢,于是重新选购了家具。刘某找到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且协商退定金的事情。A公司提出,合同可以解除,但是刘某需要补齐8万元的定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本案中,根据刘某和A公司签订的合同,定金应不超过5.6万元,如实际支付8万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刘某实际交付定金3.8万元,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8万元,该款项刘某无权请求返还,A公司也不能要求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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