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时未及时验收货物 不利后果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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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系一家制衣厂,与B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布料,合同约定了交付标准、验收条款和付款时间等事项。B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A公司接收货物之后未经验收就入库,并且投入使用。

    付款期限届满,B公司发函催款,A公司此时提出所收到的布料有部分与合同约定不符,货款应扣减。B公司则认为,约定的验收期限早已过期,A公司此时才提出来货物有问题是恶意拖欠货款。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在检验期内未作检验,未通知B公司所送布料与约定不符,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B公司所送布料视同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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