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资料有误 就办不了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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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王晖)住了十几年的房子,需要办理不动产证时,天元区袁女士才发现已被人用错误身份证信息登记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昨天,记者来到了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情况。

    换不动产证时发现错误身份证信息

    2006年,为解决部分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当时的株洲市房产局为株洲市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纺公司)职工集中办理了一批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现在发现,其中一份办证资料与袁女士的几乎一样。这份资料中身份证复印件用的是袁女士的名字、头像和现在住房的登记住址,身份证号码跟当时一位刘姓职工的前14位相同,只有最后一位数不同(当时身份证号码为15位数字)。袁女士的这套房子恰好是在1999年转自刘姓同事之手。由于当时房产证信息登记没有与身份证信息联网,导致没有发现。

    进一步了解后,记者得知,按规定,经济适用房不能私下转让,但刘先生夫人的单位也在进行房改,如果要享受配偶单位的福利,刘先生就需要单位出示自己的无房证明,于是刘先生就以一万二千元的价格将此房转让给了袁女士。2006年,天纺公司一位彭姓负责人告知袁女士单位开始集体办证了。袁女士就提供了个人身份证资料给了彭女士。房产证办下来后并没有登记身份证号码。直到今天她去换不动产证,才发现这个问题。

    各有说辞,想办出不动产证难

    从袁女士调到的现在这套住房的登记资料看,备案资料用的身份证信息,恰恰是袁女士和刘先生的身份证信息的“合体”。名字头像是袁女士的,其他资料则是刘先生的。记者咨询了当时负责办证的彭女士,彭女士坚称是当事人提供给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袁女士认为自己不存在作假,刘先生则称自己没任何动机帮袁女士做假证。

    这本假证的复印件到底是谁提供的?据了解,当时的经办人员也已经退休,难以查证。

    记者咨询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上就办”办公室负责人谢某。他表示,袁女士必须拿到相关司法机构的证明,证明档案里留存的身份证影印件上的这个人是袁女士本人,方能重新拿证。袁女士则表示,自己之前找到了相关的派出所以及本单位之前和现在的负责人。派出所已明确表示,不能为她出示上述证明。而本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证明,相关办证机关认为没有司法效力,不符合办证程序要求,不能用来办理不动产证。

    袁女士的问题似乎也找不到解决的方法了。

    律师说法

    纠正登记错误是登记机构的责任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告诉记者,物权没有时效性限制。现在袁女士从刘先生手里购买了房子,如果双方有交易记录和付款凭证或者买卖合同,且刘先生也事实上腾空并交付了房子给袁女士,袁女士实际使用该房屋,就买卖合同而言业已成立并生效。不管是谁的过错造成了登记错误,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查明事实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而发现并纠正登记错误,是登记机构的责任。袁女士可以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行政申请,申请更正登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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