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月31日对外发布,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明确了有关要求。其中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办法明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入财务账,确保不重不漏。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考虑到文物计价难的实际和特殊情况,办法在计价核算方面以文物行业管理中的文物总登记账制度为依据,提出了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以实物量为主更全面反映文物资源资产情况的管理思路。
办法明确,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文物资源资产借展、交换、调拨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还强调了加强文物利用的要求,“让文物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