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某品牌车辆生产厂商与我市该品牌经销商被判处赔偿消费者11万余元。
将机动车写成非机动车,厂家和经销商成被告
说明书出错
2017年10月,消费者易某以3180元的价格在芦淞区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二轮电动车。2018年6月,驾驶员郭某驾车经过荷塘区红旗南路时,恰巧遇到易某正在驾车绕行躲避路边的违停车辆,结果郭、易二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易某倒地受伤。接下来,易某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超过了200万元。
经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郭某负50%的责任,违停车辆车主负25%的责任。易某由于未戴头盔,且在绕行违法停车的车辆时未注意安全,所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25%责任。
2019年,法院按照上述比例判决了赔偿。但后续经鉴定,易某当时所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可厂家在随车用户手册却将该车写成了非机动车。于是,易某又将生产厂家与经销商告上了法院,要求生产厂家与经销商为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并按照购车款进行3倍赔偿。
说明书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易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生产厂家在用户手册中误导消费者,称该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无需取得驾驶证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驶,上述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增加了肇事车辆使用中潜在的危险性,作为一种交通工具,肇事车辆存在的产品缺陷显然增加了发生本案事故的可能性。同时,生产厂家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残疾的情形,构成消费欺诈,应向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且经销商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生产厂家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