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身体不适,唐某前去体检发现自己患有癌症。妻子已经过世,两个孩子的关系不好,为了避免纷争,唐某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名下的一栋别墅留给了女儿晓晓,两套公寓和车子留给了儿子小柏。因生意上还有事情需要处理且自己还需要治疗,故对于现金其并未做安排。
6个月之后,唐某病逝,但是还遗留有一笔债务未处理完毕,金额达30万元。经过查询,唐某的账户还剩下12万元的存款,存折由小柏保管着。债权人找到小柏和晓晓,希望两人可以处理一下债务问题,两人都拒绝偿还,并互相推诿称应由对方来清偿。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本案中,12万元的存款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内的遗产,应直接用于清偿债务。未清偿的18万元应由小柏和晓晓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按照各自继承遗产的价值,按比例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