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三”30余万元 他被妻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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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刘某(女)被依法判决退还原告孙某(女)以及第三人孙某的丈夫任某34万余元。

    据了解,孙某与任某于2014年1月2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任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相识交往后发展成为情侣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刘某得知了任某已婚的事实。之后,任某瞒着妻子,不但帮助刘某支付购房首付以及税费,而且还不定期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甚至还出资买了一辆奥迪车给刘某使用。总金额达到了34万余元。可纸终究包不住火,孙某还是得知了任某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遂将刘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经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某对刘某的财产赠与行为,未经协商一致而作出,且该处分行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明显有违社会公德,所以任某的财产赠与行为应依法归于无效。遂依法判决奥迪车归刘某所有,但刘某须归还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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