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因个人原因决定出售名下房产,故委托中介机构找买主。经中介机构联系,姜女士有意向购买房屋。白女士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到场,于是安排侄女小粒前往中介机构与姜女士见面商量房屋买卖的细节。洽谈好买卖细节之后,小粒电话中告知了白女士细节,白女士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小粒就以白女士的名义与姜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姜女士向白女士的微信账户支付了购房定金4万元。白女士接收了。半个月之后,姜女士约白女士支付购房款,白女士却向姜女士表示自己并没有授权小粒签合同,双方的合同无效,自己的房屋不再转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聂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本案中,小粒与姜女士签订合同之后,姜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定金,白女士接收定金,即使未对小粒授权,也可以视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可,并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故此,姜女士应遵守合同约定来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