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近日,芦淞区法院判决了一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被告人汤某、易某因将氟胺酮当做毒品氯胺酮(K粉)卖给他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6000元。
去年11月17日晚上,凌某微信联系汤某,希望从汤某处购买氯胺酮。汤某通过微信收取了凌某毒资500元。随后,汤某电话联系易某购买氯胺酮,并支付了易某毒资400元。
于是,易某在芦淞区将一小包白色粉末状物质交付给了汤某,汤某又将上述白色粉末状物质交付给了凌某。双方交易完成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汤某抓获,并从凌某处扣押其从汤某处购买的白色粉末状物质。
经鉴定,从凌某处扣押的白色粉末状物质检出氟胺酮成分。汤某、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易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氟胺酮当做毒品氯胺酮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如果被告人主观上是要贩卖毒品,即使是把面粉当做毒品出售,也会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量刑。”本案承办法官介绍,目前氟胺酮确实不在国家相关毒品名录中,但是氟胺酮与氯胺酮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同样会有致幻、成瘾等危害。以本案为例,汤某、易某明知道买家是要购买氯胺酮,而且两人也确实把氟胺酮当做氯胺酮卖给了他人。所以两人主观上是要贩卖氯胺酮,理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