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和小B两人有近两年的生意来往。小A因为家庭原因无法顾及生意,于是将店铺关闭,并且将未收回的债权全部打包转让给了小C,其中包含对小B的债权近20万元。在与小C交接完毕之后,小A给小B发函告知了转让事项。小C亦向小B发出了付款通知书。小B向小C提出小A也还欠自己9万元应付款且已经逾期,应当可以直接抵扣部分款项。小C认为自己仅仅是受让债权,小B应该去问小A要钱,故不同意抵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本案中,小A和小B互相负债,且小B的债权已经到了履行期限,其可以向小A主张抵销相应的款项。因为小A将债权进行了转让,故小B可以向受让人小C主张抵销该9万元。小C如果因为该种抵销而产生了损失,小C可以向小A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