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近日,攸县法院判决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衡阳男子彭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对扣押在案的气枪及铅弹予以没收。
彭某是一名厨师,曾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把高压气枪以及大量气枪铅弹。
去年10月14日晚上7点左右,彭某和谭某相约外出打猎。当晚8点左右,彭某从家中带着高压气枪及两百多发气枪铅弹与谭某汇合。随后,彭、谭二人驾车来到攸县,彭某坐在副驾驶上通过气枪热成像瞄准仪寻找猎物。之后,当彭、谭二人驾车行驶至攸县某镇的一处稻田时,彭某通过热成像仪发现稻田内有疑似“猎物”,随即开枪射击。
结果,彭某发现的并非是猎物,而是当时正在稻田里收割稻谷的被害人何某,何某当场被击中了头部倒地不起。彭某下车查看后发现何某倒在地上,彭赶忙将何某送到医院救治,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最终,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符合枪弹致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死亡。
案发后,彭某家属支付了何某医药费11万元。经调解,彭、谭二人共同赔偿何某近亲属损失64万元,并取得了何某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持气枪打猎,误将他人击伤致死,过失致一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案发后,彭某积极施救被害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且在指定的地点等待公安的调查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