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邻里起争执 老人劝架后突发疾病死亡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 贺天鸿)邻里之间本该和睦相处,但却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结果竟酿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攸县男子刘某甲被依法判处为邻居刘某的死承担15%的责任。

    眼看儿子和邻居起了争执,老人上前劝阻,结果……

    据了解,刘某和刘某甲二人都居住在攸县某村,而且两人的年纪都比较大了。去年3月21日,刘某决定将自己屋前的一棵树卖给他人,于是几天后买主便雇请了人手前来挪树。当买主准备将树装车拖走时,因为刘某甲认为该树是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便上前进行了制止,要求买主出示相关手续、证件。

    随后,刘某的儿子来到了现场,他先是让买家将树装车运走,之后他与刘某甲发生了争吵,刘某在一旁劝阻二人。没过多久,刘某突然身体不适蹲了下来,刘某的家人见状赶忙将他扶回了家中。事后,刘某的儿子继续与刘某甲理论,而且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

    当天傍晚,村干部闻讯赶来时,刘某已经昏迷不醒了。随后,刘某被紧急送往了医院,但最终经救治无效不幸死亡。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为“小脑出血破入脑室”。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后,刘某的家人将刘某甲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酌情判决刘某甲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两家相邻生活多年,理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原告刘某的儿子与被告刘某甲之间发生争执,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刘某甲强行阻止刘某家卖树。

    基于一般村民认知,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人有权处分其地上林木并以此获得收益,而刘某出售的树确实生长在自己家的地基内。刘某甲作为刘某的邻居,理应对该树生长位置的土地的使用权情况知悉。在此情况下,刘某甲仍以该树是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为由要求买主出示相关手续、证件,并强行阻止买主将树装车运走,显然不是合理解决问题的方式。

    刘某甲不合理的处理问题行为致使刘某的儿子与其发生争执,而刘某在劝阻双方争执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救治无效死亡。所以,刘某甲强行阻止刘某家卖树,并与刘某的儿子发生争执,是刘某脑出血的诱发因素,刘某甲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遂酌情判决刘某甲为刘某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约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甲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了刘某甲的上诉。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