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渌口区加入“禁放”“限放”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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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刘玺)记者昨日从渌口区政府获悉,为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空气、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该区发布了《关于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1.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3.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幼儿园、公园;

    5.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8.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限制燃放区域

    渌口区建成区及1815线道路外延200米,南洲大道、和谐大道、渌湘大道道路全线。

    限制燃放时段

    允许时段:上述限制燃放区域,每年农历除夕——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

    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请示区政府批准;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市民可拨打110

    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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