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学生工作科科长黄作军: 赋予教师惩戒权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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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古代私塾先生的戒尺,到现代学校的校规校纪、学生守则,教师惩戒权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同时,《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家长不理解、教师怕惹麻烦、现行法律不健全、无法把握惩戒之度等多种原因下,惩戒权很难有效执行。目前,一些地方出台规定是一个进步,但真正实施起来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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