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文化教育宣传(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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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月,吴女士向某金融机构反馈其丈夫蔡先生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并同时向其机构发起异议申请。具体情况为:该客户在自助查询机上查询其个人征信时发现,不知为何有一笔XX万元的担保记录,被担保人主体姓名为刘先生,身份证号码为430XX1987080XX0XX,吴女士表示丈夫完全不认识此人且从未做过任何担保,仅在某行办理过一笔住房贷款,吴女士希望尽快查实解决,确保其丈夫征信记录准确无误。

    在接到客户的异议申请后,该金融机构立即通过异议处理流程落实,发生此现象为该金融机构在办理被担保人刘先生的贷款时,业务经办员在信贷系统放款时未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误将与同名同姓该业务无关的蔡先生信息关联到了借款人刘先生的担保信息中,故而造成蔡先生的征信报告中有一笔XX万元的担保记录,该情况确属异议范畴之内,金融机构需将该客户的异议进行及时更正。

    征信小知识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要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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