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没交物业费,房东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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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先生将自己在A小区的房屋出租给了黄先生,租赁合同约定黄先生负责交物业费。黄先生在最初半年正常交了物业费,之后就以各种理由开始拖延。物业公司几次催促都无果后,发催缴函给白先生要其支付物业费,并说明如果迟延交费则需要承担滞纳金。白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将租赁合同在物业公司备案了,明确告知了物业公司由黄先生承担物业费。在与两方联系均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聂律师认为:

    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白先生作为业主,有按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房屋已经出租不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物业公司可以向白先生和黄先生主张物业服务费,如果白先生个人承担了物业费,其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黄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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