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没买“指定修理厂险”到4S店修车保险公司拒绝全赔被法院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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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周子熙)投保人在未购买“指定修理厂险”的情况下,将受损的车辆送到了4S店维修,事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一部分修理费用。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

    因未购买“指定修理厂险”,理赔闹纠纷

    2018年4月,投保人杨某的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衡阳路段)上,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从而发生追尾事故。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联系杨某,要其就近前往衡阳的修理厂进行维修,而杨某将车辆拖回株洲的某4S店进行维修。最终,杨某因拖车费、修理费,共花费3.1万元。随后,双方因费用赔偿问题发生矛盾。

    保险公司认为,因为杨某没有购买“指定修理厂险”,只有在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所以按照社会修理厂维修价格标准,定损价格只有1.6万余元。同时,杨某不按照车险查勘员的要求,前往衡阳当地最近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从而产生的拖车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

    杨某则认为,保险公司曲解了“指定修理厂险”,4S店与社会修理厂并非是评判“指定”的标准,评判“指定”的标准应该是“价格”。4S店的价格是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所以只要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价格公平合理且专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只要价格合理,就必须予以理赔”

    由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杨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天元区人民法院。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保险理赔款3.1万元。事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中并未排除在4S店修车,所以只要4S店价格合理,就必须予以理赔。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方上诉人的解释,所以应当按照4S店的标准核定。而且,拖车费用合理,保险公司也应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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