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改革后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采用的经营模式有哪些?在管理方式及管理责任等方面各自有何特点?
答:改革后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采用公车公营模式、集约管理模式两种。采用公车公营模式的,车辆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均属企业,由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以及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采用集约管理模式的,车辆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均属驾驶员个人,由“两权合一”的驾驶员自行承担营运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主体责任,由企业承担维护稳定主体责任以及经营服务、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
●2、问:改革后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实行“两权合一”,具体如何界定?
答:改革后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实行“两权合一”。采用公车公营模式的车辆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均属企业。采用集约管理模式的车辆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均属驾驶员个人。
●3、问:改革后如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合同的管理?
答:公车公营模式的,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集约管理模式的,驾驶员与集约管理企业签订集约管理协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或协议,企业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文本,超出规范合同或协议文本条款的内容由企业与驾驶员通过平等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且不得与规范合同或协议文本条款相违背。合同或协议一式三份,企业、驾驶员各执一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4、问:如何清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经营关系?此项工作何时完成?
答:在2019年3月31日前,由企业与驾驶员通过平等协商,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清资核算或通过司法途径,双方厘清债权债务、确定车辆所有权,签订《车辆产权确认书》后,由车辆所有者重新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所有者确定为驾驶员个人的,原企业与驾驶员还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车辆交易,取得交易发票。
●5、问:对于提前或按时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企业有何奖励政策?未按时完成的如何处理?
答:在2019年2月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原有企业可按经营权减少数量的100%申请经营权增量指标;在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原有实行经营权租赁模式的企业可按经营权减少数量的30%申请经营权增量指标,原有实行整车租赁模式的企业可按经营权减少数量的50%申请经营权增量指标。未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相对应经营权由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争议车辆由当事方依法处置且不得违规营运,待企业与驾驶员厘清债权债务、确定车辆所有权后,由车辆所有者重新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配置。
●6、问:本次改革对提前或按时完成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企业的奖励政策是否会导致巡游出租汽车总体数量的增加,影响驾驶员收入和市场保有量?
答:2000年至今,我市城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只有200辆,目前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155辆,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相比,巡游出租汽车的市场保有量仍有一定的增长空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市场的发展情况,对网约车、巡游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暂推迟新办网约车的审批;强化细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法依规清退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它可以依法收回经营权的经营者。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城市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7、问:在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双方厘清债权债务过程中,如有原企业已按税务部门核定标准纳税,但尚未向驾驶员收取的,如何处理?
答:原企业凭纳税发票与驾驶员进行结算。
●8、问:部分驾驶员担心与原企业厘清债权债务之后,企业不配合办理车辆等相关转移手续,同时部分企业担心驾驶员不配合办理清理规范经营关系,怎么办?
答:针对第一种情况,只要原企业与驾驶员厘清债权债务,明确车辆所有者为驾驶员个人,双方签订《车辆产权确认书》,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取得二手车交易发票后,为车辆所有者的驾驶员即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车辆经营权,按要求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针对第二种情况,企业与驾驶员在规定时间内清理规范经营关系后,车辆所有者明确为驾驶员个人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驾驶员不配合企业清理规范经营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关问题,相对应经营权由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争议车辆由当事方依法处置且不得违规营运。若通过司法途径确定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可以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9、问:改革前北斗/GPS服务费的是否有统一的交纳标准? 未交相应费用的怎么办?
答: 2018年1月1日以前的北斗/GPS服务费按原标准执行,2018年1月1日后的北斗/GPS服务费按40元/月/台交纳,没有交纳的,须予以补交。
●10、问:成立集约管理企业的需要哪些条件和要求?
答:可由公民、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等成立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并通过政府组织的服务质量公开招聘实施准入,也可由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成立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2018年12月26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局网站、官微、株洲日报及株洲晚报等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的公告》,对征集原则、征集条件、征集流程等均在公告中予以了具体明确。
●11、问:改革后,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车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有何统一要求?北斗/GPS缴纳费用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改革后出租汽车车载设备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标准要求。参与改革出租汽车车载设备的费用不由驾驶员承担,但若设备被人为损坏的,应由车辆所有人自行修复;车载设备由于服务商的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服务商负责修复。2019年1月1日起,北斗/GPS的网络信号由2G逐步升级为4G,服务费仍维持40元/月/台的标准不变。
改革后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外观保持原有主色调(上身亮褐色、下身暖灰色)。车辆外观颜色符合要求的,且车身无破损的不需要更改。车辆外观颜色不符合要求的,须更改颜色。车辆车身有破损的,由车辆所有人自行修复。
●12、问:改革后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向企业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哪些?
答:公车公营模式,实行员工聘工制的驾驶员交纳一定的抵押金和定额任务,实行承包经营的驾驶员交纳一定的抵押金和承包费,抵押金、定额任务或承包费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且不得收取高额抵押金。集约管理模式的驾驶员交纳企业服务费、北斗/GPS费(40元/月/台),服务费按照企业参加招聘时的承诺实施,如有调整,企业须与2/3以上的驾驶员平等协商一致后实施。
●13、问:改革后的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税费标准?
答:公车公营模式由企业纳税,车辆购置费、车辆油料费、企业管理成本等可以按有关规定冲抵当月税费。集约管理模式由车主纳税,按现有政策单台车辆月营运收入不超过3万元予以免税,单台车月营运收入超过3万元按税法及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纳税。
●14、问:改革后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项目、内容有哪些?
答:公车公营模式的,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有调整须与驾驶员平等协商一致。集约管理模式的,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统一规范的集约管理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按企业参加招聘时的承诺实施,如有调整,企业须与2/3以上的驾驶员平等协商一致后实施。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须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15、问: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内外能否发布广告?
答:除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和驾驶员擅自开展广告业务。
●16、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如何增强抗安全生产风险能力?
答:公车公营企业和集约管理企业,都须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营运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车)、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座)和不计免赔险。同时集约管理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基金、安全互助基金,积极与保险机构进行合作,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实现“保外保”。 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由企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实行非强制性、自愿原则。
●17、问:原出租汽车企业是否可以实行集约管理模式?
答:原企业可以实行公车公营模式、集约管理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并存,愿意提供集约管理服务的,必须按要求参加政府组织的服务质量公开招聘,并履行企业参加招聘时的有关承诺。
●18、问:和谐个体服务部是否可以直接实行集约管理模式?
答:原和谐个体服务必须成立企业,按要求参加政府组织的服务质量公开招聘,并履行企业参加招聘时的有关承诺,方可提供集约管理服务。
●19、问:取得“两权合一”的驾驶员是否必须进入集约管理企业?
答:取得“两权合一”的驾驶员必须进入集约管理企业。如驾驶员不愿选择由公民、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等成立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政府视情况委托国有企业成立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负责接纳暂不愿进入其它集约管理企业的驾驶员。
●20、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否可以一直延续经营?
答: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车辆所有者只有经营权的使用权,而没有经营权所有权。改革后经营权的准入配置、延续经营和管理按照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增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
●21、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因自身原因在经营期内退出市场,经营权和营运车辆怎么处置?
答: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在使用期限内需转让的,统一进入政府建立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营运车辆由车辆所有人自行处置。
●22、问:经营权未到期车辆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改革?
答:经营权未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原则上按现有经营模式直至经营权到期为止。实行整车租赁模式、经营权租赁模式的原有企业与驾驶员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厘清债权债务、确定车辆所有权,由企业向政府申请解除《株洲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书》后,可以按照经营权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参与本次改革。实行个体经营模式的,个体经营者与原有服务机构通过平等协商,由原服务机构向政府申请解除《株洲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书》后,可以按照经营权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参与本次改革。
●23、问:新增或更新车辆是否可以采用油气混合车辆?
答:可以。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应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以及其它新能源汽车等均可以使用。
●24、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私下转包等行为的,如何与企业清理规范经营关系?
答:原企业只与其有合同关系的驾驶员厘清债权债务、明确车辆所有权。驾驶员存在私下转包行为的,由当事方自行处理,确保本次改革车辆经营权使用权、车辆所有权“两权合一”。
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收集整理市民及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反映的相关问题,陆续安排予以集中回复,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官微、各媒体对外公开,并适时编印成册,向我市城区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发放。
(记者 戴凛 通讯员 郭力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