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 不属于遗产没有义务用来偿还死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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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某生前系某学校的老师。2017年9月,柳某突发疾病去世。柳某的父母健在,女儿尚在读初中。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拟支付死亡抚恤金。唐某系柳某的同事,其知晓该笔钱的存在后,找到学校领导和柳某的家属说,柳某生前向其借款近20万元,同时出示了借据和转行凭证。唐某认为该笔死亡抚恤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柳某向自己所借款项,柳某的父母则表示孙女还小,这些钱要留着给孩子,故不同意分割。

    在学校组织协调以后,双方未能就抚恤金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聂律师认为

    死亡抚恤金系因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生前单位给予家属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领取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的法定权利,也就是说给付对象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而不是被继承人。法律还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该笔死亡抚恤金应由死者生前供养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合理分割。

    本案中,因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所以唐某主张将该款项直接用于清偿其债务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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