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露 通讯员 周玮明)根据我市日前发布的《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9月1日起,参保人员转诊转院至统筹区外医院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10%,相较之前个人自付20%有所降低。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市内具备转诊转院条件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办理转院手续,进行联网直接结算。
转诊转院至统筹区外医院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结算。 “此前,转诊转院至统筹区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20%,此次调整,提高了报销比例。”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分级诊疗,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同时,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一类收费标准医院分别为8%、10%、12%、14%;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一类收费标准医院分别为5%、7%、8%、9%。退休人员按以上自付比例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