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20180822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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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罗丽芳 高建明)怀化人黄某在株洲大桥(一桥)持械抢劫,抢得23元,目前面临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处罚。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抢劫案件。

    黄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2016年8月30日被减刑释放。

    但是,刑满释放后的黄某并未改过自新。今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黄某从芦淞区希尔顿酒店附近,尾随被害人张某至株洲大桥上,在桥中间位置黄某持刀抢劫张某随身携带挎包中的现金23元。得手后,黄某准备逃离时,在现场被群众抓获。

    据承办法官介绍,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言语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同时,由于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于是,对于黄某的各项处罚均有所加重。但他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了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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