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施救者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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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刘平) 3月27日,石峰大桥下上演了一场接力营救,一名落水者被4人联手成功救起。(详见本报3月29日2版、4月1日2版报道)事发一个月后,记者从石峰区委政法委了解到,综治机构已对叶众参与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拟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叶众家住石峰区,是一名施工管理人员。3月27日早上,他骑摩托车途经石峰大桥时,发现有人坠桥落水,发现靠天元区湘江边有长沙航道事务中心株洲航道管理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处)的趸船,迅速骑摩托车下桥寻求帮助。趸船上的工作人员袁钢、张治鑫、陈铭了解情况后,驾驶航道艇,带上叶众,朝石峰大桥下水域驶去,找到落水者。但水深不够,航道艇无法靠近,张治鑫跳进江水,游向落水者。最终,4人联手成功将落水者救上船。

    事发后,目击者对4人救人行为点赞,希望为他们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弘扬正能量。

    4月27日,记者从石峰区委政法委了解到,综治机构已对叶众参与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正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航道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3名参与救人的工作人员有申报意向,由于跨市等原因,未申报,且没有综治机构人员前来了解情况。

    “有管理职责,不好申报,不好认定。”有综治机构工作人员认为,航道管理处工作人员对事发水域有管理职责;3名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应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提出的,可以酌情延长。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县级综治机构可以依职权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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